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包括对债务人的效力、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和对债权人的效力。
1. 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应当将代位权行使所得的财产或权益移转给债权人,以实现债权的清偿。
债务人不得对债权人行使的抗辩权对抗代位权行使,如债务人不得以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拒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2. 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权利的相对人)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与债务人的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
次债务人在履行债务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相应消灭。
3. 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财产或权益,应优先用于清偿债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其他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或限制其代位权行使。
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不得超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效力体现了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和对债务人、次债务人行为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