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的平原省

13淡眉殇时间:2024-07-04

平原省是建国初期由山东和河南部分地区组成的省份,后因行政区划调整被撤销。

平原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于华北平原的省份,其成立基础是1949年8月20日,以战争年代冀鲁豫、太行、冀南三个革命行政区(根据地/解放区)的部分地区。该省由原冀鲁豫解放区所占的面积最大,包括河南北部、山东西部各一部分。

平原省的建立具有历史背景,它始建于建国前夕,撤销于建国初期。该省地理位置重要,位于河南、山东、河北、山西四省交界处,具有战略意义。在建国初期,平原省作为省级行政区,最初由华北人民政府(大区)所管辖,后改属中央直辖的华北事务部,最终改属政务院华北行委。

平原省的面积约为4.7万平方公里,人口约1649.4万人,省会设于新乡市(今河南省新乡市)。它辖有新乡、安阳、湖西、菏泽、聊城、濮阳等6专区,以及新乡、安阳二省辖市,共56县、1工矿区(焦作工矿区)。

然而,由于行政区划的调整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平原省在1952年11月被撤销。撤销后,其原辖区域被分别并入河南省和山东省,结束了其短暂的省级行政区划历史。如今,在新乡等地仍可见到一些与平原省有关的历史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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