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单位应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下列单位应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1.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2. 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
3. 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如商场、剧院、学校、医院等。
4. 重要的交通枢纽,如火车站、机场、港口等。
5. 重要的通信设施,如电信大楼、通信基站等。
6. 重要的电力设施,如变电所、电力调度中心等。
7. 重要的科研单位,特别是涉及易燃易爆物质的科研场所。
8. 重要的公共娱乐场所,如歌舞厅、夜总会、网吧等。
9. 重要的文化、体育场所,如博物馆、体育馆、图书馆等。
10.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等。
11. 具有重大影响的寺庙、教堂、清真寺等宗教场所。
12. 重要的社会福利机构,如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等。
13. 大型商业综合体,如购物中心、大型超市等。
14.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
15. 大型建筑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