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对女职工作特殊保护性规定

劳动法中对女职工作特殊保护性规定旨在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身心健康,促进性别平等。
劳动法中对女职工作特殊保护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就业保护:禁止用人单位因性别原因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女职工的录用标准,保障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2. 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
孕期保护: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98天的产假,特殊情况下,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延长产假。
哺乳期保护: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享有每天一定时间的哺乳时间。
3. 劳动强度限制:对女职工从事的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做出限制,确保其身体健康不受损害。
4. 特殊工种保护:对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女职工,规定必须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5. 工资待遇平等:保障女职工在工资、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6. 职业培训和教育:鼓励对女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职业技能和素质。
这些特殊保护性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消除性别歧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性别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