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的职权有哪些

审计机关主要行使对财政收支、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投资建设项目、社会保障基金等的审计监督职权。
审计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包括:
1.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 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 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 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5. 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6. 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7.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
8.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9. 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此外,审计机关的职权只能由法定的审计机关行使,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项权力。审计机关的设立和职能是为了实行财政经济管理和监督,是健全社会主义财政经济法制的重要措施。审计机关在反腐治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