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待岗第31条规定和标准

劳动法待岗第31条规定,劳动者在非因本人原因停工、停产、歇业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下是对待岗期间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1. 适用范围:本条规定适用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的停工、停产、歇业情况。
2. 支付标准:用人单位在待岗期间应当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 支付期限:劳动者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基本生活费,直至劳动者恢复工作、劳动合同终止或者劳动者重新就业。
4. 特殊情况:对于因自然灾害、事故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的,劳动者在待岗期间的生活费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法律依据: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未支付劳动者待岗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费用。
6. 保障措施: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待岗期间支付基本生活费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能够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减轻因停工、停产、歇业等非本人原因导致的失业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