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质的过路费发票可以计算抵扣吗

纸质的过路费发票通常不能直接用于计算抵扣。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纸质发票不能再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仅限于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对于过桥、过闸的纸质发票,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其他类型如高速公路、一级、二级公路的纸质发票则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对于过桥、过闸的纸质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方式为: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 5%。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则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并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对于在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