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后安排补休有限制吗

员工加班后安排补休是有限制的。
在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对于员工加班后的补休安排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费:
1.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2.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同时,关于补休的规定也在《劳动法》中有体现。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二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1.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补休,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享有补休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并支付加班费或者安排补休。具体来说,补休有以下几点限制:
1. 补休应当在加班当日内安排,特殊情况可以顺延至次日;
2. 补休时间应当与加班时间相等;
3. 补休不得以金钱替代,即不得以加班费代替补休;
4. 劳动者拒绝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加班费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