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未达账项如何做会计处理凭证

银行未达账项的会计处理凭证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分未达账项的类型,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银行未达账项是指在企业和银行之间,由于结算凭证传递的时间差异,导致一方已经入账而另一方尚未入账的款项。这类款项通常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 企业已收、银行未收;
2. 企业已付、银行未付;
3. 银行已收、企业未收;
4. 银行已付、企业未付。
对于这四种情况,会计处理凭证的编制如下:
1. 对于第一种情况(企业已收、银行未收),企业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编制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相关收入科目。
2. 对于第二种情况(企业已付、银行未付),企业应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编制付款凭证,借记“应付账款”或其他相关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 对于第三种情况(银行已收、企业未收),企业应在收到银行通知后,编制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4. 对于第四种情况(银行已付、企业未付),企业应在收到银行通知后,编制付款凭证,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在会计实务中,对于未达账项的处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未达账项的处理不应影响企业的财务报表,因此,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未达账项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客观性原则,即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仅用于核对双方记账有无差错,不能作为原始凭证用于记账。
对于第二类未达账项(企业未登记入账而银行已登记入账的款项),由于我国会计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规范,因此在会计实务中,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总之,银行未达账项的会计处理凭证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编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符合会计法规和内部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