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

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下是该条款的具体内容:
第七十二条 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产品的;
(五)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
上述责任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撤回、更换不合格产品;
2. 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产品价款;
3. 依法赔偿消费者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失;
4. 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自收到要求赔偿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