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几年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或者五年。
在我国,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是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来确定的。根据《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每届任期可以为三年或者五年。具体的任期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的。
基层工会委员会作为工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其职能包括组织职工开展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由于不同基层工会的规模、职工人数以及活动频率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其任期的设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一般来说,对于企业规模较小、工会会员数量较少的基层工会,其任期可能会设定为三年,这样便于更加灵活地适应组织的需要。而对于规模较大、工会会员数量较多、活动较为频繁的基层工会,其任期可能会设定为五年,以利于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内,经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以及主席、副主席等职务可以连选连任。这既是对其工作能力的肯定,也是保持工会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的重要保障。
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时,应按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确保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工作始终与职工的利益紧密相连,不断推进工会工作的创新发展。
总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每届任期一般设定为三年或五年,这一规定旨在适应不同基层工会的实际情况,确保工会工作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