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释金交了开收据吗

25转身后哭泣时间:2024-07-06

取保候审时交的保释金,应当由公安机关收取,并开具收据。

在司法实践中,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通常需要缴纳一定的保释金。这是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不逃避侦查、起诉或审判。以下是关于保释金缴纳和收据开具的相关内容:

1. 保释金的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释金。保释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决定。

2. 收据的开具:公安机关在收取保释金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开具收据。这个收据是证明保释金已缴纳的有效凭证,对于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3. 收据的内容:收据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收据编号;

收款单位名称;

收款日期;

收款人姓名;

收款金额;

收款事由;

签字或盖章。

4. 收据的保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妥善保管好收据,以便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证明自己已缴纳保释金。如果收据遗失,可以到原开具收据的公安机关申请补发。

5. 收据的核对:在缴纳保释金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仔细核对收据上的信息,确保无误。如有疑问,应及时向公安机关询问。

6. 收据的退还: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遵守相关规定,没有违反取保候审条件,那么在案件终结后,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其缴纳的保释金。此时,收据作为凭证,有助于证明保释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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