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航空法是在哪一年修正的

我国《民用航空法》是在2009年进行修正的。
我国《民用航空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我国航空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变化,原《民用航空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发展需求。为了进一步完善民用航空法律体系,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与秩序,促进民用航空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国于2009年对《民用航空法》进行了修正。
2009年修正的《民用航空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修改了关于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明确了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制度,规范了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和登记程序。
2. 加强了对民用航空安全的管理,明确了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职责,提高了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水平。
3. 完善了民用航空运输服务的规定,明确了航空运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了航空运输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4. 规范了民用航空活动中的合同关系,明确了航空运输合同、航空器租赁合同等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加强了对民用航空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了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提高了民用航空活动的监管水平。
6. 对民用航空事故调查和处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事故调查的组织、程序和责任,提高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质量。
总之,2009年对《民用航空法》的修正,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航空业的发展需求,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与秩序,促进民用航空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通过修正,我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为我国航空业的繁荣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