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第几条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中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旨在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几条具体法条涉及到了不安全食品的定义:
1. 第十八条: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没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成分;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经必要的检验、检疫,证明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该条款明确了食品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任何不符合这些条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都可以被视为不安全食品。
2.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使用食品原料,但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的食品;
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使用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这条法条详细列举了禁止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类型,涵盖了原料问题、生产过程、添加剂使用等多个方面。
3.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食品应当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食品应当有标签、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进一步细化了食品生产经营的基本要求,任何不满足这些要求的食品都被视为不安全食品。
综上所述,不安全食品是指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上述条款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这些法条为界定不安全食品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提供了法律支撑。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如果发现食品存在上述问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提出十倍价款的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