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买安置房土地出让金标准是多少钱

南京买安置房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根据不同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间有所不同。以下是具体的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南京市对于安置房的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主要依据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日期来区分:
1. 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被拆迁户在此日期前取得了土地使用权,那么在缴纳土地出让金时,通常会按照标定地价的30%来收取。这意味着,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将基于该地块的标定地价,并乘以30%的比率。
2. 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于在此日期之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被拆迁户,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为标定地价的60%。同样,这里的土地出让金也是基于地块的标定地价,但征收比例提高到60%。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标准是基于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日期,而非安置房建设的时间。此外,以下情况也可能影响土地出让金的缴纳:
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果原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或者拆迁安置房是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那么通常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经济适用房和集资建房:对于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其土地出让金的具体征收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的《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中,还对安置房的价格、申购条件、申购面积、最小保障面积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例如,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申购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申购面积人均不能超过30平方米,总申购面积不得高于当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