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级别的政府官员可以配警卫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的高级官员以及部分市(地级市)政府的高级官员可以配备警卫。
在中国,警卫的配备是根据官员的职务级别和工作需要来决定的。一般来说,以下级别的政府官员可以配备警卫:
1. 中央政府官员:包括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等高级官员,以及中央军委委员等。
2. 省级政府官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省长、副省长,以及省人民政府各厅、局、委员会的厅局长等。
3. 部分市(地级市)政府官员:通常情况下,副省级城市的市长、副市长,以及部分地级市的主要领导可能会有警卫。
此外,一些特殊岗位或具有重要职责的官员,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外交部门的高级官员,以及需要执行特殊任务的官员,也可能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警卫。
警卫的职责主要是保障官员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协助官员完成工作任务。警卫人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都由专门的机构负责,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需要注意的是,警卫的配备并不是所有官员都享有的待遇,而是根据官员的职务级别和工作需要来决定的。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警卫的配备标准和范围也可能会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