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复议前置的几种情形

税收复议前置的几种情形主要包括对特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不服、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以及纳税争议等。
税收复议前置是指在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程序。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税收复议前置情形:
1.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不服:当行政相对人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应首先向该部门或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若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2. 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若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纳税争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若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海关纳税争议:《海关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其他特定情形:包括工伤保险案件、社会保险费的处罚案件、价格处罚案件、审计决定案件、商标专利案件等,这些案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也适用复议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