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情形会导致抵押权消失

抵押权消失的情形主要包括抵押物的灭失、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消灭的法定事由、抵押人放弃抵押权以及抵押权因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的,用以担保其债权得以实现的物权。根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并非永久存在,以下是一些导致抵押权消失的情形:
1. 抵押物的灭失: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如果抵押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灭失,抵押权也随之消失。此时,债权人不得再就抵押物的价值行使抵押权。
2. 抵押权的实现:当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抵押权随之消灭。债权人实现了债权,抵押权的目的即已达到,因此抵押权随之消失。
3. 抵押权消灭的法定事由:根据《担保法》规定,以下情形可导致抵押权消灭: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抵押权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抵押权因主债权转移而转移,且抵押权人未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因抵押物被征收、征用等原因灭失;
抵押权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消灭。
4. 抵押人放弃抵押权:抵押人有权放弃抵押权,一旦放弃,抵押权即行消灭。抵押人放弃抵押权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债权人同意。
5. 抵押权因时效届满而消灭: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权消灭的时效为两年。在时效届满前,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在时效届满后,抵押权消灭。
6. 抵押合同无效:若抵押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抵押权亦随之消灭。
7. 抵押权登记失效: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抵押权登记。若因抵押权人原因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消灭。
总之,抵押权消失的情形较为复杂,涉及抵押物、抵押权人、抵押权登记等多个方面。在处理抵押权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导致的抵押权消失的情形,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