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税属于地方税吗

附加税不一定属于地方税。
附加税,顾名思义,是附加在正税之上的税收,它并非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作为正税的一种补充。在中国税收体系中,附加税的存在与地方税和中央税的分类有着密切的关系。
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的税,属于地方财政的固定预算收入。根据1988年财政管理体制的划分,地方税种主要包括屠宰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筵席税等。地方税的基本管理权属于中央,但地方有权在中央确定的税种范围内决定开征、停征,核定本地区适用税率,并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附加税的归属则取决于其征收的目的和管理权限。在旧中国时期,附加税名目繁多,如盐税附加、建设专款附加等,这些附加税额往往超过正税的几倍乃至二十余倍。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废除了国民党的种种附加税,但仍然保留了少量的附加税,这些附加税主要归地方支配,属于预算外收入,用于地方公益事业。
例如,农业税附加、外国企业所得税附加等,这些附加税通常比例较低,且主要用于地方公益事业。在这种情况下,附加税可以被视为地方税的一部分,因为它直接服务于地方财政的需要。
然而,也有一些附加税是由中央政府征收的,用于特定的中央财政支出。例如,某些资源税的附加可能由中央政府征收,用于国家重点项目的建设。在这种情况下,附加税就属于中央税的范畴。
综上所述,附加税的归属并非一成不变,它既可能属于地方税,也可能属于中央税,这取决于具体的税种、征收目的和管理权限。因此,不能简单地将附加税归类为地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