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老干部离休待遇

26想有星星和你时间:2024-07-05

建国前老干部离休待遇是国家对为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老干部的一种特殊退休制度安排,旨在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并给予相应的政治和经济待遇。

建国前老干部离休待遇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国前(1949年9月30日之前)参加革命工作,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一种退休方式。

离休干部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离休费:离休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 生活补贴:根据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

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

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

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增发生活补贴。

3. 医疗保健:离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待遇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

4. 住房、用车:离休干部的住房、用车待遇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

5. 护理费:对于需要护理的离休干部,按照规定给予护理费。

6. 丧葬费:离休干部去世后,按照规定给予丧葬费。

7. 特殊贡献待遇:对于在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或在革命和建设事业中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至15%。

离休干部的待遇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尊重和关怀,也是对他们为国家作出的突出贡献的一种褒扬。同时,这也有利于激励后人继承和发扬革命先辈的优良传统,为国家的繁荣富强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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