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裁员程序

18夏落阑烟时间:2024-07-05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裁员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裁员程序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1. 提前通知和协商:用人单位在决定裁员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的,应当听取职工的意见。在裁员过程中,应当优先考虑经济补偿、岗位调整等因素,与被裁员工进行协商。

2. 制定裁员方案:用人单位在听取意见后,应当制定具体的裁员方案,包括裁员的原因、裁员人数、裁员的时间安排、被裁员工的经济补偿方案等。

3. 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 优先留用: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5. 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依照上述程序确定裁减人员后,应当向被裁减人员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6. 办理离职手续:被裁减人员接到书面通知后,双方应当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签订、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经济补偿的支付等。

7. 法律救济: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员,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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