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撤回后再次提起异议有效吗

有效。
在法律程序中,执行异议的撤回并不意味着异议本身无效。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认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随时撤回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的撤回,实际上是一种程序上的行为,它改变了当事人对异议的立场,即从提出异议转变为不再异议。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异议的内容本身存在问题,或者异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撤回后,当事人若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异议,法律并未禁止。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当事人撤回异议后再次提起异议,法院会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 如果再次提起异议的事实和理由与之前撤回的异议相同,法院可能会认为这是滥用诉讼权利,不予支持。
2. 如果再次提起异议的事实和理由与之前撤回的异议不同,或者有新的证据和理由支持,法院会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因此,执行异议撤回后再次提起异议是有效的,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提起异议的事实和理由与之前不同;
提起异议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诉讼权利;
提起异议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