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总则修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总则的修订旨在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范围、主体和程序,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
1. 立法宗旨:修订后的总则明确了条例的立法宗旨,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并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
2. 政府信息的定义:条例对政府信息的定义进行了细化,指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3. 管理体制: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体制,包括国务院办公厅作为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作为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4. 工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5.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能:条例详细列举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包括办理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信息公开内容等。
6. 修订背景:修订工作背景包括现行条例的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发展的需求,旨在适应新时代政务公开的新要求。
7. 修订内容:修订后的条例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方式和程序,强化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保障措施。
8. 实施与监督:条例还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和监督机制,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