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制度什么时候提出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的。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中国政府为实现“一国两制”构想而提出的重要制度安排。这一制度的提出,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
当时,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国政府开始考虑如何妥善解决香港、澳门的归属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邓小平提出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这一构想的核心是在中国统一的前提下,保持香港、澳门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同时实现这两个地区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提出,是在这一构想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的。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正案,其中明确提出了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基本制度。修正案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确立,标志着中国对香港、澳门问题的解决方案正式进入法律层面。1984年,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中英联合声明》,正式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同年,中葡两国政府也签署了《中葡联合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实施,是中国政治制度的一个创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特别行政区制度,中国成功实现了香港、澳门的平稳过渡和长期繁荣稳定,为“一国两制”的实践提供了宝贵经验和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