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是多少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制定的,旨在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参保条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都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 缴费基数和费率:2022年9月1日起,青岛市职工医保缴费执行新基数上下限标准,即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9899元、下限为3980元。职工医保缴费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再降低0.5个百分点,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调整为8%(含生育保险),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调整为8.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费比例调整为9%。
3. 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可以享受报销待遇。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等级的医院确定,普通门诊的报销比例为50%,最高支付限额为450元。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有所不同,社区卫生院、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分别有所不同。
4. 起付标准:城镇职工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三级医院900元,社区卫生医院400元。年度当中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从第三次住院开始,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5. 补缴规定: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如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补缴费用由单位和职工本人按规定比例共同负担。
6. 异地报销政策:青岛职工医保有异地报销政策,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可参考相关文件。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青岛市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保障,同时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更多详细情况可以参看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的《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