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高温费的发放规定

南京市高温费发放规定明确了高温工作环境下的工资支付标准,旨在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南京市高温费发放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高温作业导致劳动者健康受损。以下是南京市高温费发放规定的主要内容:
1. 高温作业界定:南京市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含35℃)时,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露天作业和高温作业。
2. 高温费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50%的高温津贴。具体数额根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当年高温津贴标准确定。
3. 发放时间: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从每年6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共计4个月。
4. 高温津贴形式:高温津贴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替代。
5. 高温天气预警机制: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根据气象预报,发布高温天气预警信息,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防暑降温措施。
6. 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高温作业的劳动保护用品和措施,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提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要求而降低其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7. 违规处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依法予以查处。
南京市的高温费发放规定体现了对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关心和保护,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