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职能职责

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管理、规划、政策制定及实施监督。
省农业农村厅是省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能职责包括:
1.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 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 拟订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提升。
4. 提出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流通、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5. 研究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6. 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针政策,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7. 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研究农产品进出口政策。
8. 开展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山草坡等资源管理。
9. 承担农业资源保护、生态保护和农业污染治理等工作。
10. 组织实施农业行政执法,维护农业市场秩序。
11. 负责农业科技教育、人才培训、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下设多个处室和直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上述职能,如计划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对外合作处、种植业管理处、兽医处、畜牧业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