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的条件理由都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和理由主要包括提出异议的主体、时间、对象以及异议成立的依据等方面。
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所依据的管辖权提出质疑,要求法院裁定变更管辖的一种诉讼行为。以下是管辖权异议的主要条件和理由:
1. 提出异议的主体:通常情况下,只有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三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2. 提出异议的时间:管辖权异议应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如果在答辩状提交后提出,或者在答辩状提交期间届满后提出,则异议可能无效。
3. 异议的对象:异议的对象仅限于人民法院内部的管辖问题,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4. 异议的理由:
地域管辖异议:通常基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地域不符合受诉法院的管辖规定。
级别管辖异议:基于案件标的金额、案件性质等不符合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违反管辖规定:受诉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规定,被告据此提出异议。
5. 异议成立的依据: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若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了法律规定,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实际情况:在特定情况下,如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法院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