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规定

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规定明确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具体方式和程序,旨在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保障公众参与权利。
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规定,是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提高环境保护水平,保障公众环境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的。
条例明确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包括:
1. 公众参与原则: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
2. 平等参与原则: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应当平等,不得歧视任何参与主体。
3. 科学参与原则: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有序的原则。
条例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方式,包括:
1.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2. 环境保护咨询:公众可以向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咨询环境保护相关事宜。
3. 环境保护举报:公众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向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举报。
4. 环境保护监督:公众可以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对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进行评议。
条例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序,包括:
1.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公开环境保护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2. 环境保护部门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中,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3.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保障公众参与活动的顺利进行。
4.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干扰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包括:
1. 制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规划,组织开展公众参与活动。
2. 公开环境保护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3. 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4.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