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监理工作与额外监理工作区别

附加监理工作与额外监理工作的区别主要在于工作内容、原因以及合同约定。
在工程监理的实践中,监理工作可以分为正常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三种类型。其中,附加监理工作和额外监理工作虽然都与监理合同相关,但它们在性质、原因和合同约定上存在明显区别。
附加监理工作:
附加监理工作是指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正常工作之外,由委托人根据项目需要,通过书面协议增加的工作内容。这类工作通常是由于以下原因产生的:
1. 项目需求变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要对监理工作进行调整或补充。
2. 额外服务要求:委托人可能出于对项目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更高要求,主动提出增加监理服务内容。
附加监理工作的特点包括:
工作内容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但需通过额外协议确定;
通常是由于委托人的主动要求,而非监理人自身原因;
需要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责任和费用。
额外监理工作:
额外监理工作则是指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通常是由于以下原因产生的:
1. 非监理人原因:如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导致监理工作量增加或延续时间延长;
2. 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动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监理工作受到影响。
额外监理工作的特点包括:
工作内容超出了合同约定范围;
通常是由于非监理人原因,如进度延误、不可抗力等;
需要监理人完成工作后,委托人另行支付酬金。
总结:
附加监理工作和额外监理工作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工作内容:附加工作是在合同范围内通过协议增加的内容,额外工作则是合同范围以外的工作;
原因:附加工作通常是委托人主动要求,额外工作则往往是非监理人原因导致;
合同约定:附加工作需要双方书面协议,额外工作则可能涉及合同变更或额外支付。
了解这两种工作的区别,有助于监理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更好地与委托人沟通协调,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