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什么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以帮助使用者更好地理解政府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及其对公共资源的运用情况。
政府会计主体的附注披露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提供比报表本身更详细的信息,以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全面了解政府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以下是政府会计主体在附注中应当披露的主要内容:
1. 财务状况披露:
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状况,包括各类资产的具体构成、负债的期限结构、净资产的形成和变动情况。
政府会计主体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及这些政策和估计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2. 运行情况披露:
政府会计主体各项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包括收入、支出、投资、筹资等活动的详细情况。
政府会计主体的成本费用构成,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费等。
政府会计主体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管理活动的详细情况。
3. 现金流量披露:
政府会计主体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如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等。
4. 其他披露内容:
政府会计主体对公共资源的运用情况,包括资源的配置、使用效率等。
政府会计主体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如法律法规变更、市场风险等。
政府会计主体内部控制情况,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
政府会计主体与其他政府会计主体或非政府会计主体的关联交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