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农业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的

新中国农业税始于1950年。
新中国农业税的征收可以追溯到1950年,当时是为了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根据毛泽东主席在中共七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税收、酌量减轻民负的建议,政务院副总理陈云在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提出了调整农业税收的措施。同年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标志着新中国农业税制度的正式建立和实施。这一税收制度在之后的历史中经历了多次变革,包括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以及1994年税制改革中将农林特产税与产品税、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征收农业特产税。直到2006年,农业税被正式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