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几日内送达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送达申请人。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送达申请人。
这一期限的规定是为了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的公正、及时,以及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对这一期限的详细说明:
1. 期限起算: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期限从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如果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以要求复议机关说明理由。
2. 特殊情况处理:在特殊情况下,如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是在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送达方式: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直接送达:将行政复议决定书直接送达到申请人;
间接送达: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到申请人的代理人或者其他指定人;
邮寄送达: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给申请人;
公告送达:在复议机关公告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告行政复议决定书。
4. 送达的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以及与行政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都应当遵守。
5. 不服决定的救济:如果申请人认为行政复议决定有误,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期限是60日,这是为了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的效率,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公正和及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