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是什么时候规定的

童工的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
童工的问题在历史上由来已久,但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童工现象变得更加普遍和严重。各国开始意识到童工问题的重要性,并逐步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童工的劳动条件。
最早对童工问题进行规定的国家之一是美国。1860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通过了第一个限制童工的法案,这是世界上第一个针对童工问题的立法。该法案规定,12岁以下的儿童不得从事超过10小时的工作日,且每周工作不得超过56小时。
随后,其他国家也纷纷效仿。例如,英国在1875年通过了《工厂法》(Factory Act),限制了工厂中童工的工作时间,并规定了最低年龄限制。这一法案标志着英国对童工问题的正式关注。
进入20世纪,随着国际社会对童工问题的关注,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于1919年成立。ILO的第一个关于童工问题的公约是《关于最低年龄规定的公约》(C169),该公约于1930年生效。这一公约规定了儿童开始工作的最低年龄,并禁止了某些有害和危险的工作。
在中国,童工问题的规定也经历了类似的发展过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开始重视儿童的保护。1952年,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包含了保护童工的规定。随后,在1957年,中国政府又制定了《关于禁止使用童工和童工劳动条件的决定》,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童工问题的法规。
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和国际社会对童工问题的认识不断加深,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例如,ILO在1999年通过了《关于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公约》(C182),进一步明确了禁止童工劳动的原则和措施。
总的来说,童工的规定始于19世纪末,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各国和国际社会对童工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加,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如今,禁止和减少童工劳动已经成为全球共识,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都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