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是民事诉讼中两种不同的管辖权行使方式。
指定管辖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由上级法院或者法院的上级机关指定某一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这种指定通常发生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协议管辖、管辖权争议、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等。
移送管辖则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时,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管辖权问题。
具体来说:
1. 指定管辖的特点:
法律明文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
由上级法院或者法院的上级机关决定。
指定管辖通常发生在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2. 移送管辖的特点:
必须在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后发生。
发生在法院认为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时。
移送管辖是法院主动行为,无需当事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