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

22may、云少时间:2024-07-03

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是民事诉讼中两种不同的管辖权行使方式。

指定管辖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由上级法院或者法院的上级机关指定某一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这种指定通常发生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协议管辖、管辖权争议、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等。

移送管辖则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时,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管辖权问题。

具体来说:

1. 指定管辖的特点:

法律明文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

由上级法院或者法院的上级机关决定。

指定管辖通常发生在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2. 移送管辖的特点:

必须在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后发生。

发生在法院认为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时。

移送管辖是法院主动行为,无需当事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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