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没经过业主同意跟物业签合同

16冷风浮时间:2024-07-05

无效合同,业主委员会需征得业主同意。

在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之一是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然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业主委员会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必须经过业主的同意。

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这意味着,业主委员会的任何行为,包括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都必须在业主大会的授权和监督下进行。

其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定期公开财务状况。这表明,业主委员会的决策应当透明,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因此,如果业主委员会在没有经过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与物业签订合同,那么这份合同是无效的。业主委员会需要重新召开业主大会,征得业主的同意后,才能与物业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这样做不仅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有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增强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的信任和参与度。同时,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业主自治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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