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保管期

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均为15年。
在我国,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作为企业会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管期限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均为15年。
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原始凭据。它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收据、入库单、出库单、借款单等。原始凭证的保管期限为15年,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
记账凭证,则是根据原始凭证编制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凭证。它包括借方记账凭证、贷方记账凭证和复合记账凭证等。记账凭证的编制和保管同样遵循15年的期限。
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便于日后查账、审计和税务检查。在保管期限届满后,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销毁或继续保存。
此外,《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还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会计凭证的最低保管期限为15年,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需要,选择更长的保管期限。例如,对于一些重要的、涉及金额较大的凭证,企业可能会选择永久保存。
总之,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为15年,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管,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