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地方行政制度是几级制

唐朝地方行政制度是三级制
唐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是一种以州、县为基本单位的三级制。这一制度在唐朝初期就已经形成,并在整个唐朝时期得到完善和发展。
首先,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单位是道。道是唐朝的行政区划单位,相当于现在的省级单位。唐朝共有十道,分别为关内道、河南道、河东道、河北道、山南道、江南道、剑南道、岭南道、淮南道和黔中道。道的长官称为观察使,负责管理道内各州的行政事务。
其次,道下的地方行政单位是州。州是唐朝的地方行政单位,相当于现在的市级单位。州的长官称为刺史,负责管理州内各县的行政事务。唐朝共有数百个州,各州下辖若干县。
最后,州下的地方行政单位是县。县是唐朝最基层的地方行政单位,相当于现在的县级单位。县的长官称为县令,负责管理县的行政事务。县以下是乡、里等基层组织。
在唐朝的地方行政制度中,道、州、县三级之间的相互关系是:道对州有监督权,州对县有管理权。这种三级制的地方行政制度,使得唐朝的地方行政管理具有明确的责任和分工,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宁。
此外,唐朝的地方行政制度还有一些特殊之处。例如,唐朝时期设立了节度使制度,节度使是地方军事和行政的最高长官,负责管理一定区域内的军事和行政事务。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地方行政单位的权力,但也为后来的藩镇割据埋下了隐患。
总之,唐朝地方行政制度是一种以州、县为基本单位的三级制,这一制度在唐朝时期得到了完善和发展,对于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宁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