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否能当作行政主体工作

学校可以作为行政主体开展工作。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虽然其本质上是非营利性的公共服务机构,但在执行特定行政职能时,确实可以被视为行政主体。以下是几个方面的解释:
1. 法律地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例如,在我国,教育部门授权学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招生、教学管理等行政活动。
2. 行政职能:学校在执行招生、学籍管理、教育教学计划、学生资助等行政职能时,其行为具有行政性质。这些行为直接关系到学生的权益,因此学校在这些方面的工作中,可以视为行政主体。
3. 行政权力:学校在行使行政职能时,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如对学生的处分、对教师的聘任和解聘等。这些权力的行使,使得学校在特定范围内具备了行政主体的特征。
4. 行政责任:学校在执行行政职能时,如果出现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这表明学校在行政活动中具有一定的责任主体地位。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学校作为行政主体,其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不得超越其法定权限。同时,学校在行使行政职能时,也应当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总之,学校在执行其教育行政职能时,可以作为行政主体开展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在所有情况下都具备行政主体的地位,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仍需依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