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

24遗城落梦时间:2024-07-04

合同保全作为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或可能减少的情况下,依法享有的保全其债权的权利。

合同保全,是民法典中合同编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即在合同关系之外,债权人对债务人及其相关人的财产权益具有保护的权利。这种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合同保全通过代位权制度,允许债权人介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以保障自己的债权不受侵害。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这一制度确保了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时,仍能通过法律途径保全其债权。

其次,合同保全通过撤销权制度,允许债权人撤销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当债务人的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等,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些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保障债权实现。

合同保全的这两种制度,都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它们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交易的安全和经济的稳定。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明确了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的管辖、当事人等具体操作性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合同保全制度的作用。例如,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违反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分等疑难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将民法典的制度价值转化为保护产权的治理效能。

注意:本站部分文字内容、图片由网友投稿,如侵权请联系删除,联系邮箱:63626085@qq.com

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