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冷却水排放执行什么标准

循环冷却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及相关地方标准。
循环冷却水是工业生产中广泛使用的一种水处理方式,可以有效降低生产过程中的能耗。然而,循环冷却水的排放也会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为了规范循环冷却水的排放行为,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
循环冷却水排放执行的标准主要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该标准规定了工业废水排放的基本要求,包括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等。此外,根据不同地区的水环境质量要求,部分地方也制定了相应的循环冷却水排放标准。
以下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关于循环冷却水排放的相关规定:
1. 循环冷却水的排放应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优先采用回用、处理后再排放或综合利用等方式。
2. 循环冷却水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化学需氧量(COD)≤150mg/L;
(2)氨氮(NH3-N)≤25mg/L;
(3)总磷(TP)≤0.5mg/L;
(4)总氮(TN)≤25mg/L;
(5)悬浮物(SS)≤70mg/L。
3. 循环冷却水排放的总量应满足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
4. 循环冷却水排放应采用封闭管道,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5. 企业应建立健全循环冷却水排放管理制度,定期监测排放水质,确保达标排放。
总之,循环冷却水排放应遵循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确保水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循环冷却水处理效果,降低污染物排放。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循环冷却水排放的监管,确保环保法规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