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性质转成非营运报废年限

租赁性质车辆转非营运后,其报废年限通常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年限和车辆类型来确定。
租赁性质的车辆在租赁期满后,如果转手给个人用户,其性质从营运车辆转变为非营运车辆。根据我国《机动车报废管理办法》,非营运车辆的报废年限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含含驾驶员座位9座及以下):使用年限达到15年时,应当报废。
2. 小型、微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达到10年时,应当报废。
3. 中型、大型载客汽车、中型、大型载货汽车以及低速载货汽车:使用年限达到12年时,应当报废。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报废年限规定可能会因车辆的具体情况(如车辆使用强度、维护保养情况等)而有所调整。此外,如果车辆在达到上述年限前已经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或者车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即使未达到报废年限,也应当提前报废。
在车辆性质转变过程中,车主需要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技术状况鉴定报告等。车辆管理所将对车辆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将车辆性质从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在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车主应将车辆报废,并办理相关手续。报废车辆不得再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