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对企业的税前扣除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赞助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需要根据其是否具有广告性质来区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不具有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列支。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则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具有以下特征:
1. 有偿双务合同:即一方支付费用,另一方提供广告服务。
2. 广告服务内容: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广告主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3. 合法经营资格:广告服务者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税务机关在判断赞助支出是否具有广告性质时,可以按照以下四步进行:
第一步:合同性质是否为有偿双务合同。若企业对外支出费用属于单方面赠予,则不属于广告性质。
第二步:支付费用方是否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表现出来。若未通过媒介和形式表现,则不属于广告性质。
第三步:明确广告服务者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若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则不属于广告性质。
第四步:判断赞助支出是否具有广告性质。若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