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属于金钱担保吗还是债务

定金既属于金钱担保,也具有债务的性质。
定金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合同法中扮演着多重角色,既体现了金钱担保的特性,也具有债务的属性。
首先,定金具有金钱担保的性质。在合同关系中,定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金额。这种支付行为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能,因为当一方违约时,定金可以作为违约责任的一部分,对违约方进行制裁。具体来说,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则丧失定金的所有权,而定金归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反之,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应向支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这种制度设计旨在通过金钱的约束力来保障合同的履行。
其次,定金也具有债务的性质。定金的支付行为本身构成了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债务关系,即支付定金的一方有义务在未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而收取定金的一方则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这种债务关系是定金制度的法律基础,也是合同法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法律适用上,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这是对定金作为金钱担保的一种限制。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而是作为预付款处理。而订金则没有这样的数额限制,更多被视为一种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