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哪些要素可以授权补记

支票的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这三个要素可以授权补记。
支票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其合法性、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支票上的各项要素是否齐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上必须记载以下绝对必要事项:
1. 表明“支票”字样:这是支票的基本特征,用以区分其他类型的票据。
2. 确定的金额:支票上的金额应当是确定的,用以明确支付的具体数额。
3. 付款人名称:支票上的付款人应当是能够履行支付义务的人或机构。
4. 出票日期:出票日期是支票的生效日期,也是确定支票有效期限的依据。
5. 收款人名称:收款人是支票的受益人,应当是明确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支票上可能会出现某些要素缺失的情况。为了保障支票的流通性和灵活性,法律允许部分要素可以在出票后授权补记。以下是三个可以授权补记的要素:
1. 出票日期:在支票签发后,如果出票人未能立即填写出票日期,可以在签发后授权他人补记。但需要注意的是,补记的日期不得早于实际签发日期。
2. 收款人名称:在支票签发后,如果出票人未能确定收款人名称,可以在签发后授权他人补记。但补记的收款人必须是确定的个人或单位。
3. 金额:在支票签发后,如果出票人未能确定具体金额,可以在签发后授权他人补记。但补记的金额不得超过出票人预先授权的限额。
授权补记支票要素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出票人应当明确表示授权他人补记;
补记人应当是出票人授权的人;
补记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补记应当及时进行,以保障支票的流通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