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第十四及十五条

信访人有权依法向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并且有权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查询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信访人有权依法向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申诉、控告。
2.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服务质量等问题提出批评、建议。
3.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表扬。
4.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其他合理要求。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信访事项应当真实、合法。
2. 信访事项应当具体、明确。
3. 信访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同时,根据第十五条,信访人有权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查询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具体包括:
1. 信访人有权了解自己提出的信访事项是否受理。
2. 信访人有权了解自己提出的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
3. 信访人有权了解自己提出的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予以处理。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如果信访人认为处理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复查请求。
此外,《信访条例》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打击报复信访人。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总之,第十四和十五条明确了信访人的权利和有关国家机关的义务,旨在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