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唇唇欲动べ时间:2024-07-05

以下为《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全文。

《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 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明确防治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第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广清洁生产。

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扩大规模。

第四章 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

第十一条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应当遵循科学、安全、经济、可行的原则。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制度,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为《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全文概要,具体条款及实施细则请参照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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