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城市土地:指市区和郊区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城市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
2. 县城土地:指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包括县城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
3. 建制镇土地:指乡级行政单位设立的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包括镇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
4. 工矿区土地:指工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群和居民点的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征收对象是在上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征收标准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用途、性质等因素确定,通常实行差别化征收。此外,对于国家规定的免税项目,如国家机关、军队、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自用土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则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过这一征收范围,安徽省旨在合理调节土地资源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同时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