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提出教育行政救济时

19无良时间:2024-07-06

教师提出教育行政救济时,可以通过教育行政复议的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教育领域,教师作为教育行政相对人,在遇到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提出教育行政救济。教育行政复议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救济方式。

首先,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其次,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对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务、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教育管理实践中,学校对教师的行政处分决定以及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作为教师或学生如不服的,只能依法通过教育申诉途径来获得救济,而无法通过教育行政复议途径获取救济。

最后,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调查取证、审理、决定等环节。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形式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的诉求、事实和理由等。

综上所述,教师提出教育行政救济时,可以通过教育行政复议的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需注意其适用范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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