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件及标准

2682、梦清时间:2024-07-04

1. 基本条件:

拥有高级教师职称。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连续担任班主任或教研组长工作。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

2. 教育教学成绩:

教学成绩优秀,学生在各类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教学方法先进,能够引领教育教学改革。

3. 科研成果:

在教育教学领域有显著的研究成果,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或参加国家级、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积极参与教材编写、课程改革等工作。

4. 师德表现:

热爱教育事业,关爱学生,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在教师职业道德方面无不良记录。

5. 社会贡献: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突出贡献。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教育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6. 培训与发展:

参加国家级、省级教师培训,不断提升自身教育教学能力。

积极参加各类教育教学交流活动,拓宽视野。

7. 评选程序:

教师本人申请,学校推荐。

评选委员会组织评审,包括材料审查、现场答辩等环节。

公示评选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这些条件是吉林省特级教师评选的基本要求,具体标准可能根据当年政策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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