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件及标准

1. 基本条件:
拥有高级教师职称。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连续担任班主任或教研组长工作。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
2. 教育教学成绩:
教学成绩优秀,学生在各类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教学方法先进,能够引领教育教学改革。
3. 科研成果:
在教育教学领域有显著的研究成果,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或参加国家级、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积极参与教材编写、课程改革等工作。
4. 师德表现:
热爱教育事业,关爱学生,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在教师职业道德方面无不良记录。
5. 社会贡献: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突出贡献。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教育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6. 培训与发展:
参加国家级、省级教师培训,不断提升自身教育教学能力。
积极参加各类教育教学交流活动,拓宽视野。
7. 评选程序:
教师本人申请,学校推荐。
评选委员会组织评审,包括材料审查、现场答辩等环节。
公示评选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这些条件是吉林省特级教师评选的基本要求,具体标准可能根据当年政策有所调整。